如何更好利用成都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细则来了

四川新闻网-首屏新闻成都8月30日讯(记者 李丹)8月30日,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为更好地支持不动产权利人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根据成都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成都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成都市商务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4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相关政策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具体内容有明确规定


【资料图】

成都市住建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实施细则》主要适用于在不变更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的情况下,通过对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建筑内部实施改造建设、节能改造、增配设施、改变功能,以用于从事文化创意、教育养老、体育健身、旅游休闲、新消费场景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行为。

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是指在市域范围内,建成五年且闲置一年以上的老旧厂房、办公建筑、商业楼宇、商品市场等非住宅用途的房屋。

不动产权利人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改造活动符合安全、环保要求,改造后房屋结构安全、建筑防火达标、质量合格;改造后过渡期内土地权证上的用途和使用权人不作变更,不收取土地用途价差;改造后的宗地和建筑须用于从事《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中明确的五类活动,即: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新型生活性服务活动、现代综合管理活动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老旧厂房原则上须用于从事互联网与现代信息技术服务、现代技术服务与创新创业服务、现代生产性服务活动。

初审符合实施条件的 要先行编制综合改造利用方案

在实施流程方面,将采取编制改造方案→审查改造方案→改造利用的实施三大步骤。

在符合实施条件的情况下,有实施改造意愿的主体(以下称“改造申请人”)应先行编制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的综合改造利用方案。方案应明确拟改造利用建筑和所在宗地的性质、功能用途、权属、面积、建筑内部改造建筑设计方案和改造后的具体用途,并提出改造利用后的项目构想、预计可实现的产值、税收等,应包含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评估结论,以及改造利用必须采用的必要安全、环保等措施。拟改造建筑所有权人应当与建筑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一致,改造申请人原则上应为拟改造建筑所在宗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非土地使用权人作为改造申请人的,应就改造利用方案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同意的书面意见。

在接下来的审查程序中,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对于初审符合实施条件的,应当在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官方网站和拟改造建筑现场周围进行公示。

公示期满且无不同意见的,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提交区(市)县政府分管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审查,在区(市)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查通过后,由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区(市)县政府审查意见下达批复,并抄送区(市)县相关职能部门。

收到批复意见超过一年仍未实施 批复算作失效

《实施细则》提出,改造申请人在收到区(市)县城市更新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批复意见后,应及时到相关职能部门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并在1年内按照批复意见开始实施改造工作,超过1年仍未开始实施的,批复意见自动失效。

相关部门要加强和优化政务服务。区(市)县政府应当建立利用存量非住宅性空闲房屋发展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的优先集中审批机制,内部优化调整和充实城市更新业务部门人员,集中办理相关审查业务,提供一站式服务,提高行政效率。

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区(市)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对改造申请人实施更新改造过程中涉及本部门职责的活动要及时进行检查和指导,确保改造活动按照批复方案实施。在更新改造活动完成后,区(市)县有关职能部门要督促改造申请人严格落实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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